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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与理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阅读与理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阅读与理解:我国历史上地震频发、分布范围广、灾害重、未来地震风险形势严峻。
1 我国地震活动特点
我国大陆受印度 - 澳大利亚板块向北东方向的碰撞挤压,同时也受到太平洋板块向西偏北方向的俯冲推挤。印度 - 澳大利亚板块向北东方向的碰撞挤压强烈导致我国大陆西部直接剧烈隆起,形成世界屋脊 - 青藏高原,伴随有强烈的地震活动,地震空间分布呈三角形,我们称之为我国西部及邻区强震活动的“大三角”地区。受太平洋板块俯冲的影响,我国东部的地震活动也较强。图1我国西部及邻区“大三角”地区7级以上地震分布
△图1 我国西部及邻区“大三角”地区7级以上地震分布
我国大陆分为若干活动构造块体,构造块体边界是地震集中发生的区域。我国大陆全部8级以上地震,超过80%的7级以上地震都发生在这些边界地区。地震较为集中的区域称为地震带,我国大陆主要有位于中部纵贯我国南北的南北地震带,位于新疆及境外地区的天山地震带,位于东部的郯庐地震带、山西地震带、阴山 - 燕山 - 渤海地震带和华南沿海地震带等。图 2 我国大陆构造与6级以上强震分布
△图2 我国大陆构造与6级以上强震分布
2 我国大陆所处的构造环境决定了我国大陆地震活动呈现如下特点:
(1)地震多。我国大陆年平均发生24次5级以上地震,4次6级以上地震,0.6次7级以上地震。
(2)强度大。21世纪以来全球共发生23次8级以上地震,绝大多数发生在海洋里,仅有的3次大陆8级以上地震均发生在我国大陆地区及附近。
(3) 分布广。我国有30个省份发生过6级以上地震,19个省份发生过7级以上地震,12个省份发生过8级以上地震。没有记载过强震的地方,并不意味着以后就不发生,例如青海和四川历史上就没有发生8级以上地震的记载,2001年青海发生了昆仑山口西8.1级地震,2008年四川发生了汶川8.0级地震。
(4) 震源浅。我国大陆的地震94%以上都是浅源地震,易对地表的建筑物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图3我国公元前780年~2020年底 5级以上历史地震分布
△图3 我国公元前780年~2020年底5级以上历史地震分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阅读与理解: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全面配合。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阅读与理解:2016年6月1日实施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已把我国所有地域提升为抗震设防区。
近期颁发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再次明确: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阅读与理解:所有与建设工程活动有关的单位及个人,都应该对自己从事的与建设工程抗震有关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阅读与理解:这就要求我们的建设工程选址前,要对场地地震灾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如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带时,应对断裂带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
近期颁发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再次明确: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阅读与理解:这就是近期刚刚发布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此标准2022.1.1日全面实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阅读与理解:这条强调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对任何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相关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抗震设防强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阅读与理解:要求设计文件必须明确工程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阅读与理解:
1 所谓高烈度区是指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
2 重大工程,应为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与市政工程。一般应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确定。
3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此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的工程。所谓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引发放射性污染、洪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高危险传染病病毒扩散等灾难性灾害。
4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如防灾救灾建筑主要指地震时应急的医疗、消防设施和防灾应急指挥中心。与防灾救灾相关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广播、通信和交通系统的建筑;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具有必需的信息、控制、调度系统和相应的动力系统,当一个建筑只在某个区段具有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的建筑等。建筑属于研究、中试、存放具有剧毒性质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的建筑及地震等突发灾害的应急避难场的建筑等。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阅读与理解:本条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审查阶段及相关审查要求,超限高层主要是指高度超过规范规定高度及规则性严重不规则的工程,具体可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文号:建质[2015]67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阅读与理解: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需要明确告知使用人或者买受人的知情权。注意这里的设计使用年限应该调整为“设计工作年限”见《工程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阅读与理解:抗震设防分类是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1 这里的“学校”范围比较广泛 需要相关标准进一步明确。
个人理解主要是指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老年大学等)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学生的宿舍和学生食堂等人员比较密集的建筑。一般不包括单独建设的门房、 传达室、 厕所和建筑间的行人通廊等建筑。
2 这里的“医院”范围比较广,需要相关标准进一步明确。
个人理解主要是指: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2)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 这里的“养老机构”范围更是广泛,需要进一步明确。
个人理解主要是:养老建筑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 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包含福利院、 敬(养) 老院、 老年护理院、 老年公寓等建筑。
个人建议:如果养老建筑不区分新建、改建(利用原有其它功能建筑改造)等或社区后期改变功能的建筑均要求按重点设防考虑,未必有利于养老建筑的发展需要,应区别对待。
国家鼓励支持将闲置的旧厂房、办公用房和转型后的公办培训中心、社区利用现有住宅社区乃至居家养老(实际已经有很多工程案例),但如果均要求按重点设防,改造加固代价很大,有的甚至无法实现,更不利于吸收民间投资进入。这势必制约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
国家大的政策是希望利用现有存量商品房发展养老建筑,而原有的老年人标准偏高,投资大,只适合新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不适合社会机构利用现有房屋办理养老机构。所以应从实际出发,为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的发展,不是要求必须重点设防。
基于以上分析,作者还是一直的观点 建议如下:
(1)对于新建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院应按重点设防 ;
(2)对于新建独立养老设施宜按“重点设防”考虑;
(3)对于老旧建筑改造可按“标准设防”考虑;
(4 )对于仅局部为老年设施的建筑可仅这部分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一级。
当然国家标准都是最低要求,可以依据业主需要、结合工程情况提高设防分类。
4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并非所有)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5至10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的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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